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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利滚利”合法吗?
仙游检察院说“NO”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曾俊龙)民间借贷因利息过高,常出现“利滚利”现象,那么“利滚利”现象合法吗?仙游检察官表示,如果月利息在2%内为合法,超过月利息2%,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仙游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并改判。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仙游县首例因计算复利超过法定利息上限而被改判的案件。
  2015年元旦,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5%,陈某某依约付息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5年3月1日,陈某某再次立据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陈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黄某遂提起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向作出判决:陈某某及其妻金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另外1万元的借款,则以本金人民币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陈某某不服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仙游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陈某某向黄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2015年3月1日立据借款1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原借款中新增的利息,该笔借款与原借款在判决中被记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后,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借款本金部分虚假,借款利息超过法定上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本案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后,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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