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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去哪儿了”之问终极答案在哪儿?
——两会内外人士剖析“行政乱收费”
【发布日期:2015-03-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据新华社电 “钱去哪儿了?”去年至今,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陆续播发十余篇稿件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基金的去向进行追问。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对遏制行政事业收费提出了议案、提案和建议。今年两会上,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收费的建议。


现象:一些行政收费收、支疑问多


  水费、电费、汽油费,隐藏附加;档案保管、高速公路、机场建设,费费抽头。
  “电价关系社会民生,但随着水电费代扣代缴普及,大家很难了解价格构成,随电价征收的附加费和基金,收取不公开,去向不清楚。”来自河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辉县市孟庄镇南李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海涛打开了话匣子。
  参加人代会的范海涛经过了认真调研,给记者算了一本账:
  以城乡居民电价为例,河南省每度电含农网还贷基金2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合计一户普通居民用1度电需缴纳的“附加费”共4.68分。
  “按去年河南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估算,光是这‘附加费’就10多个亿。一度电竟然包含如此多的收费?缴费单上不显示,群众不清楚。”范海涛说,“电价附加费大多数是原计划体制下留下的,由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弱,所以把收费附加在电价之中,目前政府财力逐渐充足,而附加费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
  范海涛在调研中还发现,近年来,随着供电部门市场化,,各种收费名目繁多,政企不分,存在较大的漏洞,一些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附加费,正通过种种手段用来补贴企业,甚至成为部门的“小金库”。
  乱收费不但让老百姓怨声载道,对企业也形成了很大压力。
  “近期审计抽查的地方和部门各类不规范涉企收费有306.97亿元。”审计署企业审计司副司长周树大在去年11月举行的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启动仪式上说。
  工信部副部长毛伟明也曾直言,随着行政许可的不断下放,中介收费、违规收费、变相收费的现象时有出现,“担心形成新一轮‘乱摊派’。”
  专家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延伸的权力,派生出各种收费,不能只靠政府部门自己进行集中清理,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清理过后还会冒出来,所以应当从国家层面的体制机制上对收费进行约束。


呼声:收费也应戴上“法定”紧箍


  目前,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税收基本制度,规定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范围。
  “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即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北京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姜明安介绍说。
  姜明安说,无论是税,还是费,要从老百姓口袋里无偿收取钱款,都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
  “必须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里的‘那只手’管住、管好。”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建议,要认真治理乱收费,从法律层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以约束,也让公众通过法律和立法机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2014年8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谢旭人提出,对非国有的征收包括征收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因此征税、行政性质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都应当制定法律。
  尹中卿说:“不仅税收法定,收费也应该法定。现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很多都是以红头文件或者地方政府文件确定的,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如果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政府规章和地方规章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如果仅仅管住了税,而没管住费,公民、法人和企业照样还是负担很重。所以要研究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如何规定收费法定原则。”尹中卿说。


前景:“收费法定”还有多远?


  “乱收费”其实早已是“顽疾”。记者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已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加快立法进程,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而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相关调研,但是之后并无相关法律出台,没有了下文。
  那么,“收费法定”的阻力到底在哪里?前景到底如何?
  资料显示,早在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收费规模很大。专家表示,经济社会已经快速发展了十年,目前收费的“盘子”肯定会比这个规模大得多。
  马怀德分析指出:“由于我国的收费规模非常大,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很大,如果完全将收费设定权上收到‘法律保留’条款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决定收费,估计百分之八、九十的收费都要取消。”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专家应松年和马怀德等专家都回忆,曾经建议国家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哪些主体可以设定收费项目、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收费项目。
  “因为法律里规定的收费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收费都是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如果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进行收费,那么大部分收费就可能取消了。”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如果暂时立法法无法加入“收费法定”条款,则应该继续制定专门的行政事业收费法或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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