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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称抱孩子太累放窗边 致14个月幼童坠落死亡
【发布日期:2015-08-14】 【来源:摘自《检察日报》】 【阅读:次】【作者:】

    2012年12月31日,这天北京是个大晴天,但是有四到五级的北风。梁泊和妻子章敏这天都在家里休息,他们14个月大的女儿洋洋也一直和爸爸妈妈待在一起。
    下午3点多的时候,一家人决定去附近的超市逛逛,屋里闷了一天,主要想让女儿出门活动一下。
    第二天就是新年了,连续三天的元旦假期即将到来,北京街头处处都是热闹的节日气氛。出现在超市里的这一家三口,却并不是幸福和美的一家,丈夫梁泊和妻子章敏,也早已不是相亲相爱的小两口。

 

A  初提离婚


    梁泊和章敏老家都在山东德州。梁泊1982年2月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某知名网络公司工作;章敏1980年11月出生,大学毕业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德州老乡,又是高中校友的梁泊,2008年两人结婚。
    洋洋是2011年10月出生的,因为要带孩子,章敏只好辞职,和孩子都住在德州梁泊父母家。谁也没有想到,在洋洋6个月大的时候,2012年4月,梁泊向章敏提出离婚。梁泊说,压力大,心烦,过得没意思。
    儿子竟然要离婚,梁泊的父亲坐不住了,一听到这个消息他就来到北京。在梁泊的租住处,父子长谈。
    父亲问为什么想离婚,梁泊说有了孩子之后只有他一个人工作,要养老婆孩子,经济压力太大。
    儿子说的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但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他离婚,而梁泊也没再说什么,此后也没再和父亲提过离婚的事。与梁泊父亲不同,章敏父亲支持女儿离婚。他觉得,自从女儿结婚以后,他感觉不到这对新婚夫妇之间有一点亲情味,尤其是洋洋出生以后,他觉得梁泊从来也没有认可过他这个女儿。
    但是章敏不愿意离婚,为了孩子,她希望挽救婚姻,两地分居显然不利于修复夫妻关系,于是她提出想和孩子一起到北京,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
    梁泊却不同意,他说母女二人的到来会给他增加负担,压力更大。迫于父母亲的压力,2012年6月,梁泊终于松口,同意章敏母女来北京。

 

 

B   承认出轨

 


    表面上,一家三口团聚了,但是夫妻关系却很难在章敏一厢情愿的情况下得到修复。每天下班回家,梁泊第一件事就是玩网游,一玩就到半夜一两点钟,几乎不和妻子女儿有任何交流,也从不带女儿下楼去玩。
    即便在这样冷暴力的家庭环境中,章敏也没有放弃挽回婚姻的努力。但是,梁泊继续提出离婚,他甚至告诉章敏,他在外面有人了,那人怀了他的孩子。
    梁泊说,离婚后他不要洋洋。章敏赌气说,她也不要。梁泊说,孩子可以送人,收养人家他已经找好了,孩子在那里会过得很幸福。
    丈夫变得既陌生又绝情,显然铁了心要离婚。章敏只好说,孩子不能送人,她来抚养,梁泊按法律规定出抚养费。梁泊没同意。
    在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上谈不拢,离婚谈判暂时也只能搁浅了。
    时间一天天过去,貌合神离的生活仍在继续,直到2012年12月31日。
     梁泊说,那天出门之前怕冻着孩子,就给孩子穿了很多衣服。
    章敏说,那天出门的时候,她发现电梯旁边窗户是打开的,她还说了句这么冷的天是谁把窗户打开了,梁泊当时没说话,他们就走了。
    “我们在超市待了一个多小时,梁泊带着孩子,我去买东西,后来没等结账他就让孩子喝了一袋酸奶。从超市回我们住处不到10分钟,一路都是梁泊抱着孩子。我们住14层,坐电梯上楼,也是梁泊抱着孩子,出了电梯梁泊催我开门,我就赶紧去开门,我开门之后也没有等到梁泊和孩子进屋,后来就听到‘咚咚’两声。”章敏回忆说,当时她出门发现电梯是关着的,电梯还停在14楼。
    梁泊说,他当时抱孩子已经抱不住了,胳膊已经麻了,就把孩子放在了楼道的窗台上,“我左手扶孩子,右手拿着超市打开的孩子没喝完的酸奶,之后我想吐口痰,就把头扭向右边,再回头就发现孩子没了”。
    梁泊赶快下楼,在楼底下没有看到孩子,一抬头发现单元门口有个雨搭,他爬上三楼阳台,跳上雨搭,发现孩子躺在那里,叫了好几声孩子没有搭理,他赶快抱起孩子上楼找章敏。不一会儿,梁泊抱着孩子从楼道上来。
    章敏非常生气,让她生气的是,梁泊手里竟然还拿着那袋没喝完的酸奶,“我伸手把他的酸奶抓过来扔掉了,孩子你抓不住,酸奶你还能拿住?”
    章敏报了120急救电话。等不及120到来,他们乘小区邻居的车去了附近医院。孩子终究没能救过来,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你在楼下找到孩子为什么不直接报120抢救,还抱上楼干什么?如果抱不住孩子了,正常应该把孩子放地上,为什么放窗台上?而且窗户是打开的,为什么要让孩子面朝外站在窗台上?章敏质问丈夫。
    据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事发现场的窗台宽只有12厘米,窗台距离地面90厘米。梁泊说当时孩子想看楼下的汽车。

 

C   失子之痛


    因为孩子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火化。2013年1月1日,梁泊和章敏来到朝阳区管庄派出所,开具女儿的死亡证明。1月23日,警方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梁泊抓获。
     孩子的死亡对于章敏是一个巨大打击,“我一直沉浸在失子之痛中不能自拔,什么也做不了,但梁泊却还能玩PSP游戏,他说这样能减轻悲痛”。此时,章敏逐渐记起一些两人生活中的细节。
    “孩子出生以后,梁泊就表现出不喜欢这个女儿,对我也逐渐冷淡。孩子一直是在德州爷爷奶奶家住的,满月的时候他回来,显得很不开心。我让他和孩子合影,他非常不情愿地抱着孩子拍了一张。2012年春节是他最后一次回家,这次他拿走了生孩子时留给我的工资卡。”
    在德州,一天晚上休息时,还发生了一件让章敏深感意外的事。那晚孩子先睡了,章敏看见丈夫双手掐住孩子的脖子,说“我真想掐死她”。章敏连忙上前阻止,丈夫松开孩子,又掐住她的脖子,没有使劲,他说“闹着玩的”。
    也许丈夫真是闹着玩的,但这件事让章敏害怕,她担心自己和孩子的安危,一度不想去北京了。后来在长辈的劝说下,也考虑多培养父女感情,她还是带孩子到了北京。
    “事发前一个月,孩子好像不太听爸爸的话,不找爸爸抱,不喜欢跟爸爸单独在一起,梁泊让孩子亲他,孩子也不乐意,我让她亲,她才紧张地凑过去一下。现在想想,孩子生性胆小,如果不是有什么可怕的事,她不会这样。”2013年1月23日,章敏写给公安机关一封信,“现在如他所愿,可以彻底摆脱我们母女了,恳请公安机关给我们母女讨回公道,慰藉幼小亡灵。”

 

D   获刑六年

 


     到案后,梁泊在公安机关供述:“我以前也把孩子往窗台上放过几回,也没出事,而且当时我妻子已经去开门了,我想放在窗台上这么一小会儿没事。把女儿放在窗台上是危险行为,但我当时认为我站在孩子身后用手扶着,完全可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我曾跟章敏闹过离婚,从2012年10月开始,因为工作压力大,想寻求刺激,跟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2013年3月6日,章敏回到她和梁泊的租住处收拾东西,拿到梁泊的手机、电脑等物品,充电后打开看到好多短信和未接来电,此后10多天一直有同一个号码打他的电话。
    章敏发现这便是梁泊的暧昧对象董某,“我看到这个女人的一些照片,照片是2011年7月在我们以前租的房子里照的,还有这个女人的简历,他们的QQ聊天记录,内容暧昧,其中提到‘现在是敏感时期,在3月之前不要天天见面,现在要忍一忍,以后会幸福的’,还有一些购物记录,有化妆品、衣服、鲜花、笔记本电脑等很多东西,日期在孩子没了之前和之后都有,2013年1月4日至1月23日,一共就有70多页……”
    2014年6月10日,朝阳区法院认为,鉴于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梁泊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综合本案情况而言,梁泊未尽到监护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梁泊不服,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梁泊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梁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梁泊在孩子死亡后到过派出所,目的是开具女儿的死亡证明,并非主动投案;其次,梁泊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梁泊作为父亲本应尽到监护责任和保护义务,但由于自己的严重疏忽,在寒冷的冬季将被害人放置在14层楼的窗台上,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本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再次,梁泊系初犯、偶犯情节一审法院已经予以采纳,但分析《声像资料检验报告》中梁泊与董姓女子QQ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梁泊对孩子的死亡流露出无关紧要的态度,无法认定其上诉理由中所说的“深刻悔罪”。
    2015年8月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已裁定驳回梁泊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后说法:

 


    本案的发生,固然是一个悲剧,同时也以惨痛的教训深刻地警示社会:
     一、父母在照看孩子的时候,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对于婴幼儿,父母要时刻尽到高度的妥善照护义务,比如说,要时刻留意潜在安全隐患,不能放任孩子在危险地带独处,更不能让孩子处于险境中,如果未尽到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梁泊一案而言,法院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梁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从量刑上看,给予了严厉的惩罚。因为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法院不认为这是一种情节较轻的行为,而以接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量刑幅度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在法律效果上予以严重否定和严厉惩罚,进而在社会效果上警示人们,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在此意义上,本案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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