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等6人传播邪教宣传品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发布日期:2016-06-18】 【来源:莆检宣】 【阅读:次】【作者:】
一、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1、被告人曾某某,莆田荔城区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被告人郑某某,莆田荔城区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陈某某,莆田秀屿区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被告人宋某某,莆田荔城区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被告人陈某某,莆田涵江区人,曾因组织、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荔城区新度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被告人陈某某,宁德市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各地在办理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提出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怎样认定《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答:《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是指实施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制作、传播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列举的邪教宣传品,虽末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种类、内容、行为方式、次数、传播范围、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综合考虑,必须定罪处罚的情形。如:制作、传播一种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接近《解释二》规定的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利用互联网以外的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或者利用手机群发短信息、群发IP录音电话、BP机群呼等形式宣扬邪教、传播邪教信息的;将编辑具有邪教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硬盘、软盘并用于复制、传播的;制作宣扬邪教的横幅、条幅30条以上或不足30条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大型横幅、条幅3条以上的;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每一种邪教宣传品虽未达到《解释二》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制作邪教宣传品的模具、版样、文稿的;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将其内容进行编辑、拷贝在计算机软盘或者传播包含邪教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的;因邪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含劳动教养,下同)或刑事处罚之后,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等等。 三、邪教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是邪教组织涉及人员众多、邪教人员反社会、反政府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邪教组织的教义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煽动性,所以它很快渗透进人们的思想,使接触邪教的人自愿受其控制为其牺牲,从而使得邪教组织迅速向社会各角落、各阶层蔓延,邪教人员对邪教组织宣传的内容狂热崇拜、无悔罪表现,甚至企图在讯问、庭审中宣传反社会、反政府言论,思想顽固,难以转化。 二是涉案人员以女性、低学历人员为主。以性别区分,10名涉案人员中,全部为女性;以文化程度区分,大部分为文盲及初中文化以下。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越低,越分不清邪教组织和正常宗教信仰的区别,也就越容易走上迷信邪教之路。 三是邪教宣传以向老年人散发邪教宣传品、组织邪教聚会活动为主。从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来看,邪教宣传单、影像资料是主要的传播载体,主要通过邪教聚会活动宣传邪教,设立聚会点,长期组织宣讲活动,并多次上街、入户分发邪教宣传品。
“全能神”组织特点
该组织活动十分诡密,采用特务化的活动方式,逐级指挥、单线联系,上线知下线、下线不知上线,有专门负责对外联络的邪教人员传递指令,骨干分子租住地随时变动,被告人在组织内部均不使用真名,而是使用化名、“神名”;在内部交流有一整套暗语,如“恶警”是警察、“传福音”是负责传播吸引新信徒、“浇灌”是读神话时互相揣摩取长补短的意思;聚会地点不固定,躲避政府追查,经常更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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