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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带酒水 商家拒开发票
【发布日期:2012-08-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因自带了一瓶酒,在买单时酒店就不给发票。”日前,市民郑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其遭遇的窝心事。
    据郑先生介绍,8月2日晚上6:30分左右,他带着几个朋友来到荔城大道一饭店吃饭。在点了丰盛的菜肴后,一朋友拿出自己带来的一瓶红酒:“这种酒市场并没有出售的,是我从外地带回来的,请大家品尝。”说着该朋友打开了这瓶酒。见此,站在一旁的服务员马上说:“我们饭店里有规定,顾客不许自带酒水。”
    “你们店里没有我们带的这种酒,我怎么不能自己带来呢?”朋友据理而争。“我们只听店里的规定。”服务员指着贴在墙上的“谢绝自带酒水”的标牌说。眼看就要引起一场纷争,郑先生赶紧劝朋友不要因为此事影响吃饭的兴致。
    饭后买单时,郑先生交给收银台的工作人员520元钱,可对方不给提供发票,其理由为郑先生和朋友们在吃饭时自带了酒水,所以不能给发票。为此,郑先生感到气愤,可因自己要急着赶去见生意上的客户,为了不耽误更多的时间,郑先生只好离开了。
    “现在我一想起这件事,心里就感到窝火。”郑先生说,其认为菜肴是饭店的产品,饭店定出的菜肴价格别人不好确定。而酒水就不同了。酒水是别人的产品,在市场上有明码标价,这是众所周知的,饭店将酒水价格加的过高,还要求顾客不得自带酒水,让顾客只能购买他们提供的酒水,这无疑是强制消费行为。
    接诉后,记者来到该饭店,发现店内贴了“谢绝自带酒水”的标牌。该店一负责人说,餐饮成本不断增加,菜品面本加高,利润越来越少,因此,酒水是他们盈利的重要渠道。“谢绝自带酒水这种规定成了餐饮业的行规。不过,顾客反映发票的事我们可以补开给他。”
    对此,市工商部门一工作人员说,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行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尽管这些商家在店内明示了谢绝自带酒水,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       晚报记者  小路   实习生 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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