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卖房,导致购房户迟迟无法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此,购房户要求对方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开发公司只肯把房款退还给我,可拒绝支付利息,按照当时他们的承诺,一年多来我的利息就有近3万元。” 去年2月份,张女士在市区一楼盘看中一套写字楼,其为挑高复式结构,每平方米售价为1万多元。虽然是期房,但张女士认为该楼盘地段好,值得自己投资。于是,按照该公司要求,张女士一次性向对方预交了20万元的购房款。“当时我们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他们说约一年后就会与我签订购房合同,听他们这么一说,我便问如果到时候签不了合同的话,那么能不能退款?”张女士说,为了消除她的后顾之忧,开发公司还表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果张女士要求退还购房预定金,他们不仅将如数返还,而且将付给相应的利息。 转眼一年半过去了,该楼盘仍未建成,而且该公司也没有与张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经了解,至今为止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来说一年就可以签订合同,可都一年半过去了,开发公司还不能明确答复说什么时候可以签订合同,因此我提出了退款。”张女士告诉记者,但该公司只愿意退还其预交的20万元购房款,拒绝支付其利息。对此,张女士很郁闷:“当时说好了如果退款,他们将每月按1分的利息算给我,可如今他们却不愿意支付利息。我想知道我与他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对此,一律师表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因此,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张女士签订的购房无效。另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晚报记者 小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