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17000元货款被领走责任该谁负
律师:领款人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工厂应负责任
【发布日期:2012-08-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我的货款被人领走一年多了也不肯还给我,而且打电话对方也不接,实在让我气不过。”近日,在涵江涵华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卢先生向本报反映,涵江一玻璃厂本该还他的17000元货款,被该厂的原管理员领取,而此人辞职后一直不肯归还。
    卢先生独自一人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店。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向涵江一玻璃厂供应汽车配件,截至2011年3月份,共有货款17000元尚未结清。而在这期间,卢先生每次向该厂送货之后,都留有账单。到了2011年3月份,卢先生准备与该厂结账,由于平常只有他一人在店里打理生意,于是他打电话给该厂的管理员蔡某,让对方前来店里把账单送到该厂核对,而在此之前,因为生意上的事,卢先生和蔡某经常相互往来。
    约一星期过去了,卢先生还是没有收到该厂的货款。当他打电话向该厂催讨时,对方则称蔡某从该厂的财务处领取了这笔货款。
    “听到工厂这么说,我赶紧打电话给蔡某,他称会在当年3月份底把钱给我,可是却没有兑现承诺,之后打电话也一直不接听。”据卢先生介绍,他在追讨货款时也找到该厂,可是厂方称他们报账的程序没有错,至于蔡某不还他货款,由于他已经辞职,厂方也无权过问。
    按照卢先生提供的电话,记者尝试联系了蔡某,可是得知了记者的来意后,对方却称自己并不是蔡某。之后,记者几次拨打该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而该厂一负责人表示,该厂与卢先生之间原来的业务来往是由蔡某介绍的,他们并不认识卢先生,而且该厂是凭账单结帐,因此蔡某领取货款后不还卢先生的事与该厂无关。
    就此,一郑姓律师分析说:“对于公司而言,蔡某的行为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对于卢先生来讲,如果要通过法律维权,可以起诉该厂,因为卢先生是与该厂产生债务,如果货款没到卢先生手中,该厂就应承担责任。”     晚报记者 小路 实习生 凡兵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