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线
公司营业执照岂能随意出租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林步奇 蔡国明】

    日前,涵江区工商局向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某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送达处罚书,对其出租公司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据悉,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5日与涵江区的黄某签订《挂靠协议》,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证件出租给黄某用来经营柴油生意。本案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涵江,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