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岂能随意出租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林步奇 蔡国明】
日前,涵江区工商局向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某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送达处罚书,对其出租公司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据悉,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5日与涵江区的黄某签订《挂靠协议》,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证件出租给黄某用来经营柴油生意。本案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涵江,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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