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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想免责 反被罚5000元
【发布日期:2012-09-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步奇 国明 朝豪】

    近日,涵江区工商局向当事人林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据悉,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林某经营的位于涵江区二期商业城的货运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办理装运货业务时,都会向客户开具运输单,含有“托运货物出现货损、货差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额的5倍。……本单自开出日起,十五日内查询索赔有效,逾期视无主处理,后果托运人自负。”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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