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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0-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读者来电:我与方某于2006年离婚。根据协议,儿子随我生活,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当时方某收入不高,能拿出这么一个数额已属不易,我理解他,所以没有苛求。可是如今情况不同了:我从他单位了解到,方某在这几年中工资两次上调,他的经济状况早已今非昔比,可是他仍然每月只给孩子400元。我为此非常生气,作为一个父亲,他怎么就不能主动多给孩子一点儿呢?我想再等他两个月,如果他还没有这点儿“觉悟”的话,我就要代孩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了。至于理由,我想就拿他的提职提薪说事儿—大人长了工资孩子就该多得抚养费,不知道法律认不认这个理?
    律师: 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作答:首先,孩子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关于这一点,《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次,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一定的条件做支持。是否具备条件,一般说来要考查三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 从你所述情况分析,你前夫收入高了,其情形属于上列三个因素之二,即他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抚养费增加,一般说来他是有给付能力的。至于增加多少,则要通过协商,据实而定。只要你的要求合情合理,相信方某不会不同意。作为父亲,能够通过自己的付出让孩子生活得更优裕,应该也是他的愿望。


    读者来电:我和女朋友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想咨询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市民政局: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读者来电:我的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供到大学毕业。工作后我每月都要给家中汇款。可是刚一结婚,妻子陈某就控制了家庭的经济权,不许我再往家汇钱了,为此我们夫妻间经常吵闹。一个多月前,妻子和我发生激烈的争吵,而此时她已有孕在身两月有余。吵罢,她发出了最后通牒:要么从此不再往外寄钱,要么离婚。正在气头上的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陈某便立刻收拾起箱包回了娘家。几天后她通过快递公司送来一份离婚协议,内中附言“孩子已经做掉”。我看后头都要气炸了,孩子是两个人的,凭什么不跟我商量就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呢?我不能容忍她的行为,我同意离婚,条件是她必须赔偿擅自堕胎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 孩子是男女结合的产品,因而男女都有生育权,这一点你说得不错。但在男女结合中,男方只需参与“受孕”过程,而“带胎”和“生产”任务则是由女方单独完成的,女方在“执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负担和风险。惟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女性,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会按照社会的常理、自然的惯性怀孕生产的,一般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或共同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妊娠,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的自我维权的救助手段。 既然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那么女方就有权利做出中止妊娠不予生产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以女方擅自堕胎为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法律不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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