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 务工者吃了哑巴亏
【发布日期:2012-10-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我在一小区负责看监控工作,原物业撤退后,新物业把我留下来,承诺给我每个月2400的工资,可发了一个月后,我的工资就被降了500元。”近日,在仙游一小区物业上班的蒋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束,造成其维权被动的局面。 据蒋女士介绍,今年2月份,她来到仙游一小区物业上班,负责管理小区监控工作。今年8月中旬,小区原物业撤离,新的物业入驻小区,而蒋女士被留下来继续工作。由于重新招来的物业工作人员都没有与该物业签订劳动合同,蒋女士也不好开口向对方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该物业在员工会议上承诺,蒋女士的工资与保安一样为每月2400元,只是她每天在监控里上班,不用像保安一样在小区里巡逻,工作相对比较轻松,因此每天上班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增至9.5小时。对此要求,蒋女士表示同意。 9月10日,该物业兑现承诺给蒋女士发了2400元的工资。转眼到了10月9日,该物业发又要给员工发工资了。“那天,他们找我谈话,说我这个岗位他们每月只能给1900的工资。我提出异议,当初他们让我留下来,而且还说让我放心,工资每月是2400,现在怎么一下子少了500元?”蒋女士告诉记者,该物业给其的答复是:“当时是答应了,但现在我们只能给你这么多工资,如果不干可以走人。”对此,蒋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她说这两个月来,她一天都没有休息,而且每天工作时间还比其他工作人员多了1.5小时,物业则“随心所欲”降了她的工资。 在采访中,蒋女士还说,虽然其心里十分不满,但因为没有和物业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非常困难,自己只好吃了哑巴亏。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工作人员说,劳动者就业时首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一些务工者尤其是农村外出打工者,对此不够重视,或迫于用人单位的优势主动地位,使想签劳动合同的愿望不能实现,从而在日后产生劳动纠纷时使维权变得异常艰难,也极易酿成多劳少酬,或劳而无酬的结局。而为了便于维权,劳动者应主动向用工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晚报记者 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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