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我借了6000元钱,一年多来我多次催讨,但对方先是不接听电话,后来连电话号码也换了,他的不诚信行为让我感到很气愤,”近日,市民郑小姐来电向本报热线反映说:“朋友没有给我写欠条,不过我现在还保存着当时他向我借钱与说要还我钱的QQ记录,同时我手中还有给他汇钱的汇款单,不知这些能否作为讨款的法律证据?” 郑小姐在一家企业当文员,2010年国庆长假,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家住涵江的陈某,在相互留下电话的同时他们还留下QQ号。之后,郑小姐和陈某经常在QQ上聊天,而且他们彼此还带了朋友相聚了几次。2010年12月份,陈某在QQ聊天中告诉陈某自己准备前往外地和人合伙做生意,但资金一时难以湊齐。“当时他还在网上说想向我借数千元钱,两个月后将如数还清。”郑小姐告诉记者,当时她想朋友开口提出借钱,而且两个月后就还清,自己也不好意思让对方写下欠条。于是,郑小姐便按照对方提供的帐户汇款6000元。 从此之后,陈某只是偶尔和郑小姐在QQ上聊天,他说自己在外地为生意的事忙着。转眼到了2011年3月份,陈某还没有主动打电话提及还钱的事。因为不好开口催讨,郑小姐只得在QQ聊天时婉转提醒了陈某,对方也表态说将尽快汇款还钱。没想到,从此之后,陈某从网上消失了,郑小姐打电话对方不接听。“不久后,他把电话也换了,朋友说他们也联系不上陈某,这一年多来,我一想起这件事心里就感到窝火。”在采访中,郑小姐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汇款单,她说:“我想去告陈某,但不知道凭着这张汇款单不能作为证据?还有我现在还保存着当时他向我借钱6000元的QQ记录,他说要如数还清的记录我也没有删除,就不知道这些东西能不能作为讨款的法律证据?” 对此,一林姓律师分析说,如果郑小姐要通过法律途径让陈某还这笔钱,因其一般不能在开庭时直接上网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并且网名这种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因此,一般很难在法庭上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公证,确定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定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同时,在QQ聊天记录中,由于网名为化名,举证者需提交网名与案件关联性的其他证据。律师称,QQ记录如能确定发言主体,并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能会被法院采信,从而认定欠款的事实。 晚报记者 小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