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黄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的孩子原在市区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小班,在开学不到两个月时,因为黄女士夫妇准备带着孩子前往外省经商,于是提出退园,然而幼儿园拒绝为其退费。 家住学园路的黄女士,今年9月1日,她把才31个月的儿子送往离家不远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小班。按照幼儿园规定,她交了一学期的保育教育费等共计2800多元钱。转眼到了10月26日,黄女士突然接到远在外省的弟弟打来的电话,“我弟弟说他在外省经营的商铺生意很好,准备开分店,让我们也到那儿和他合伙打理生意。经过考虑,我们夫妇决定带着小孩去外省。”黄女士说,10月27日,她向幼儿园说明原因并提出为孩子办理退园手续。 据女士介绍,当她提出退费的时候,幼儿园表示按照园方规定,孩子在入学一个月后,家长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他们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对此,黄女士提出异议,她认为这是幼儿园的“霸王条款”,“孩子入学不到两个月,我所交上的2800多元钱一分也不退还,这合理吗?” 就此,幼儿园的负责人表示,在孩子在入学一个月后,家长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他们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我们是按照有关规定这样做的,黄女士如果觉得不划算,就让小孩继续在这儿就读。” 随后,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收取和退费作出了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园缴费后未入学或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就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晚报记者 周晓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