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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市民来电:多年来我一直在外地经商,现我准备回莆田发展,我想知道如果要投资服务业的相关项目,应该怎么办理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 2004年国务院以国发[2004]2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除小部分涉及大规模占用土地等有限的社会资源,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目前严格管控的项目外,服务业类项目投资管理以备案制为主,业主仅需到工商注册地同级的政府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凭备案手续去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业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关于具体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范围,各位想投资兴业的朋友可以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市发改委网页政策法规版块,查看《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来电:我与丈夫结婚三年,有一个孩子现在不到1周岁,由于我丈夫沉溺于赌博,便想提出离婚,但我想要孩子。请问: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法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市民来电:我是个商人,对如何优化纳税服务的问题关注度比较高,我想了解一下我市地税系统在提高纳税服务层次和质量方面的举措吗? 
    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结合工作实际,在服务广大纳税人方面推出了较多有力举措,有的还在全省系统内进行了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出办税服务“全市通办”便捷业务,统一、规范管理全系统的纳税服务,打破涉税受理的区域限制,扩大了纳税人办税地域和自主选择权,纳税人就近在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有关涉税业务。二是增加即办事项,现在即办事项达80项,推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的流程,即办事项办结件数占全部办结事项的比例从2007年的65%大幅提高到目前的98%。三是积极践行“马上就办”服务理念。把“马上就办”的服务理念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推诿、不拖延、不耽搁,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做到在第一时间启动“办”的程序,进入“办”的状态,确保不漏事、不压事、不误事。四是认真贯彻省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十五条意见”。我市地税系统结合实际,对照“十五条意见”,查找不足,提出贯彻措施,通过LED屏、12366热线、自助多功能一体机和群发短信等渠道宣传告知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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