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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晓露】

    市民来电: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读者来电:我是一名环生系的学生,我想什么是“主要污染物减排”?
    市环保局: 即“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氨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约束性指标,是针对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现实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是考核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指标。
                        

 

    市民来电: 2007年底我与陈某结婚时,手头有6万元的股票。婚后,我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现股票已增值至10余万元。可我们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终于走到了协议离婚的地步。协议过程基本顺利,纷争只在股票上。我认为股票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赔了我自己兜着,涨了自然也还是我的。妻子却认为,股票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上涨的,所以她也应该有份。我俩谁说的对呢?
    律师: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在婚后炒股,你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她在家庭生活中肯定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为你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她在股票已增值过程中的贡献,是不该也不能忽略不计的。退一步讲,即便功劳全是你一个人的,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是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其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婚前股票婚后涨了,增值部分不属于“私房钱”。
                                    

 

    市民来电: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如何填写?
    市民政局: 补办结婚登记时,结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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