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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 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市物价局: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主要是: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读者来电: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如何配合政府职责部门开展核查监督? 
    市物价局: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税、财政、审计、监察、经贸等部门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和支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时,缴纳义务人和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主动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经核查发现缴纳义务人少缴或多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价格调节基金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补缴或扣减的金额,缴纳义务人持《价格调节基金清缴事项通知书》到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补缴或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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