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吴小姐来电向本报反映,她在文献路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元旦期间,店里一件价值2600多元的皮草丢了。在发工资的时候,老板称扣掉吴小姐和同事各800元的工资当作赔偿。对此,吴小姐表示不满。 据吴小姐介绍,去年5月份,她应聘到该店当营业员,每月底薪1500元,另加提成。1月1日上午,吴小姐和另一同事在店里上班。当日下午,老板来到店里,发现丢了一件皮草,其价值2600多元。为此,老板指责吴小姐和她的同事未恪尽职守,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面对老板的指责,吴小姐和同事没有吭声,但心里都有些不服气。没想到,到了1月20日发工资的时候,老板果然对吴小姐和同事施以“惩戒”。 “我的底薪加上抽成本来应该领2400多元工资,我同事是2300多元,可老板各扣了我们每人800元的工资,还说是按成本价让我们赔偿责任。”谈到这,吴小姐有点茫然,服装店丢了衣服,她和同事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该店老板说,当初员工应聘时,双方有过口头约定,在营业员上班期间,店内服装丢失,作为老板有权扣发员工工资。“店里都有两个营业员在上班,而且店铺面积不大,那件衣服蓬蓬松松,要用大袋子装,按理说是不会丢的,可还是丢了,能说营业员没责任吗?” 就此,市人社局一工作人员分析说,营业员上班期间,服装丢失,有一部分原因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员工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就是说店老板可以扣吴小姐和同事的工资作为“惩罚”,但扣赔偿金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而店老板一下子扣掉每人800元钱,显然超过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