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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越权解除派遣员工劳务关系成被告
市总工会:理清劳务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3-05-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编者按:莆田市总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群众利益的代表与维护者,是全体职工的“娘家”。在法制社会日益健全的今天,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对维护职工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全市职工更好地了解工会,了解我市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本报今起走进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于每周一、三、五分别推出《工会在身边12351--维权行动》和《工会在身边12351热线解答》两个栏目,与全市的全体职工一起来了解我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以便让更多职工群众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家园。

    日前,职工郑某向市总工会反映,称其被莆田市闽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及未足额发放工资奖金等,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职工的求助后,立即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通知当事人到市总工会当场调解。莆田闽安公司坚持要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但可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而郑某则坚持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调解未能成功。郑某遂向市总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走向了仲裁庭。


       申诉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郑某向市总工会反映,莆田闽安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3日和9月11日、10月9日以郑某在值班室玩手机、私自调班、上班迟到为由,对其作出扣除奖金处分。2012年11月起,莆田闽安公司停发郑某的工资,并不许郑某继续上班。郑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且送达给其的处分文件没有盖有公司印章,处分应是无效的,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诉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合乎程序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郑某的反映后,于今年1月7日向莆田闽安公司发出了调查核实函。1月11日,莆田闽安公司作出答复,认为公司处分的文件均有盖章,并张贴出去,同时公司还找当事人谈心,但每次都被其拒绝;没有盖章的处分文件应是郑某从电脑上打印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出于郑某多次违纪,且不服从安排,根据《闽安公司管理制度》并参照百威英博《员工手册》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郑某开除之前的工资都给予发放,不存在克扣工资一事。


       市总工会:介入调解无效后提供法律援助


    采访中,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告诉记者,该中心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都坚持各自的观点,调解未能成功。郑某向市总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今年1月30日,郑某向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莆田闽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非法,维护劳动关系,并返还被扣除的工资、奖金6000元;裁决莆田闽安公司支付停发的工资、被停发的劳保用品、工作服、年货和福利品等,还返工作牌。
    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3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证明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违反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被申请人3次警告后,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法,维护双方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停发的工资、劳保用品、工作服、年货、福利等,依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的扣款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郑某不服裁决,3月12日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月7日涵江区人民法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派出资深律师作为原告郑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市总工会郑明金律师阐述了以下观点:一、被告是个拥有600多名员工的大企业,但到目前为止,还未成立工会,说明企业对维护职工权益不够重视;二、被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在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讨论、制定规章制度,也没有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公布公示及培训教育,说明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方面十分随意。


       申诉方:错告被申诉人,已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涵江梧塘法庭在审理中发现,郑某其实是和福建省三明市闽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也就是被申诉人应是福建省三明市闽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而并非莆田市闽安公司。但由于劳动合同书是由莆田闽安公司保管,且日常员工管理、工资发放都是由莆田闽安公司负责,所以,郑某错将莆田闽安公司作为被告。
目前,郑某以福建省三明市闽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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