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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职工陈先生:我对劳动仲裁的协调结果不满意,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听说总工会有法律援助机构,我想了解一下,向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十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职工杨女士:日前我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就要开庭。但我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被公司无故辞退后已失去收入,无法负责诉讼费用。请问我若要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十二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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