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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工作不称职”欲辞员工?
市总工会:单方解约要依法支付补偿
【发布日期:2013-05-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明明是无故遭辞退,却被要求写自动离职书。日前,职工王先生无奈向本报求助,称自己不仅无故“被辞工”,并且公司拒绝补偿。经过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王先生最终拿到补偿工资3000元。


申诉方:公司辞人拒补偿


    2010年2月,王先生供职某公司做销售。半年后,因业绩突出被公司提升为业务主管。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6月开始,因公司业务萎缩,所有同事的业绩量都在不断下降,其间王先生所承担的工作量也逐渐递减。之后,一些同事陆续被公司辞退。
    眼看着昔日一起战斗的同事陆续被辞退,王先生在感伤之余又暗自庆幸自己躲过一“劫”。然而,去年12月初,公司如法炮制,像辞退其他同事一般,无故提出要和他解约。之后,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便将其办公设备悉数没收,让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12月中旬,公司要求他停止工作,不要再到公司上班。
    为此,王先生要求公司出具解约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提出了补偿要求。但公司却要求他主动填写辞职书,证明其为自动离职,且只能给1500元的基本工资,而公司对此给出的理由是:“效益不好”。这时王先生才明白过来:公司既不想承担主动解约责任,又不想给补偿。对于公司的无理要求,王先生坚决表示不接受,公司也不愿收回解约决定,双方僵持不下。


被诉方:反指职工“不称职”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向劳动部门求助。劳动部门和该公司联系时,对方却声称“我们公司没有这个人,不知道情况”,并拒绝进行调解。后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包括拖欠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等请求。王先生在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的帮助下,准备了包括劳动合同等在内的多项证据。在仲裁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提出了当时与王先生解约是因为其“工作不称职”,但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首次调解不成功后,不久,在仲裁员的帮助下,对双方再次进行了调解,该公司终于同意支付王先生包含工资在内的补偿金30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市总工会:单方解约应补偿


    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郑律师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企业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不能胜任”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经过考核被证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能获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将“不胜任”的员工予以辞退,但这并不等于不用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市总工会分析称,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指出双方的解约理由是王先生“业务不合格”,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该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先生就单方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
    同时,市总工会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单凭企业对职工的一句“不合格”来证明和逃避补偿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就应依法支付补偿,否则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还需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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