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工厂扣压了她的工资1500多元。“在试用期内,我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就提出辞职,可工厂这样做也太不讲理了!”近日,外来工刘小姐向本报反映以上情况,并表示对工厂的做法非常不满。 据刘小姐介绍,她来自江西,经老乡介绍于今年4月28日来到荔城区拱辰办一家鞋厂上班,从事手工工作,当时厂方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刘小姐的工资是按劳取酬,“因为我是新手,工厂说我的试用期是两个月。” 到5月20日工厂发工资时,刘小姐发现厂方竟扣除了其10天的工资作为押金。而除了休息两天外,至5月20日,刘小姐总共工作了20天,实际只拿到500多元工资。因之前厂方未提及扣押金的问题,且劳动报酬不合期望,于是,6月8日,刘小姐向厂方提出辞职。然而,厂方告诉她,员工工作未满一年不予退回10天的工资押金和其未领取的工资。“我10天的工资作为押金就有500多元,另外上班的近20天工资也有1000多元,当初应聘时没签合同,还说试用期两个月,也没说要上满一年才能提出辞职,现在怎么说扣就扣?”刘小姐对此非常不满。 就此,记者联系上该厂一负责人陈先生。他表示,“当时刘小姐进厂时是有说两个月为试用期,可刘小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那是她‘一厢情愿’,工厂并不同意。至于扣除10天工资作为押金这是厂方的规定,而且员工工作未满一年离职不予退回押金和扣除未领取的工资,这是对工人的一种约束, 不然他们说走就走。”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郑律师说,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法律规定的是‘通知’而不是申请,即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也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既可以离职。”同时,郑律师分析说,类似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押金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刘小姐处于试用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双方选择阶段。如果员工在此期间辞职,工资报酬应该按天足额支付,也应退回押金。刘小姐可与厂方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