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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作业损坏财产谁之责》后续
【发布日期:2013-07-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日前,本报以《员工作业损坏财产谁之责》为题,报道了外来工刘先生是市区一家公司的安装工,在公司派其外出安装设备过程中,不慎把客户邻居家的阳台玻璃砸碎,而该邻居提出索赔时,公司称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郑明金律师。郑律师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刘先生是受该公司指派从事安装设备活动。即使其行为是有过错的,但系为该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该公司对外应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该邻居的损失。
    据刘先生介绍,文章见报后,他和该公司进行协商,对方同意承担赔偿该邻居损失800元,并给予及时兑现。对此结果,刘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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