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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鲤南玉塔村南埔自然村一村民 只因“入赘”身份 无法领取征地补偿款
律师:村民耕地被征用就有权获征地补偿;有关部门已介入调解
【发布日期:2013-08-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李金春】

     “政府开发建设征用我家的耕地,做为农民我积极支持,可到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自然村小组长以村规民约表决为由,‘黑’了我家该分的补偿款……”,近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仙游县鲤南镇玉塔村南埔自然村村民颜加珍的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主持公道帮他讨回该得补偿款,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颜加珍的耕地被征用,为何却不能领到补偿款呢?记者接到投诉后对此进行采访调查。
     

 耕地补征补偿款难得


    8月11日,记者来到仙游鲤南玉塔村南埔自然村,村民颜加珍向记者反映,他家有4口人住在村子里,户口也在村里,平时在村里也履行了作为村民的义务。2010年,鲤南管委会因项目建设向村里征地,他家的耕地也被征用,当时得知村里可开发了,心里也十分高兴,积极支持政府的开发征地,可到了今年7月份村里分配征土补偿款时,村民小组长陈占金村告知他,因他是“入赘”村里,只能按一个人分配征地补偿款。
    颜加珍告诉记者,他原是仙游书峰乡人,因丧偶携子于2001年入赘鲤南玉塔村南埔村陈女士家,重新组合家庭。后来2006年时儿子娶了媳妇,还有了孙子,他一家人也在村里分到了田地。2010年鲤南管委会因项目落户玉塔村,就向村里征用耕地,看到发展的大机遇,做为农民他积极支持政府的开发建设。2012年5月份时,村里分配一批征地补偿款,他家4口人都分到补偿款,然而今年征地补偿款发放到自然村时,村民小组长通知他说,他家只有一人有权分征地补偿款,其他的人都无权分配村里征地补偿款,这让他感到不理解。如今颜加珍每天只能望着自己曾经耕作的耕地被征用,至今无法领到耕地款而伤心。
    记者从颜加珍提供的户口本看到,颜加珍和儿子是2001年3月15日由书峰迁入鲤南玉塔村南埔自然村的,其儿媳和孙子户口是2007年2月25日迁入玉塔南埔自然村的,而且四人身份都是粮农。
     

  征地补偿款“难”得与“流入人口”有关


    那么颜加珍一家4口人,为何只能有一人获征地补偿款呢?记者走访了玉塔村南埔自然村的组长陈占金。陈占金告诉记者,南埔自然村都是陈氏村民,全村人都姓陈,而颜加珍是携子“入赘”南埔自然村的,按农村风俗,“入赘”男子儿孙都要随女方的姓,才能确认为当地人,但颜加珍的儿孙至今都是姓颜,所以村民意见大,认为他一家人是外村的,不能分配南埔自然村的耕地。况且耕地是10年分一次,在2010年鲤南管委会征地时,当时颜加珍一家只有2人有分得耕地,所以当时征地,颜加珍家只被征用2口人的耕地。
    陈占金还告诉记者,颜加珍携子“入赘”南埔自然村后,由于与妻子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所以现在一家人变成两家人,颜加珍自己携子孙过生活,而颜加珍妻子也携子女过生活,而且颜加珍当时儿子进村时,其儿子已成年人,没有经过全村村民同意就将户口随父亲投靠到南埔自然村,而且自颜加珍与妻子感情出现分裂后,其儿子就在城关购买房子,已不在村里居住。同时按农村分田制度,许多农村的农田分配有的是30年或更长时间,颜加珍父子投靠南埔自然村,显然有吃“双饷”之嫌,所以此次分配村里的耕地补偿款时,经过村民讨论,全村近60户人家,有58户人签字同意颜加珍家只按一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即颜加珍因“入赘”村里,可视作本村村民,可分配村里耕地补偿款,而其子孙则不能享受村里的分配权,只有按风俗将孙子改颜姓为陈,就可视为本村村民,享受同村村民的权利。
      

律师:村民耕地被征用就有权获征地补偿


    记者从南埔自然村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合约看到,合约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50%作为2011年前分田人口分红;剩余50%作为2013年实人口分红,分红人口以户口簿为准,并规定村民有娶媳妇可以分红,而外迁人口可以迁回该村,但没有征地款分红权。很显然,这份合约并没有将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姓不姓陈没有关系。
    对于南埔自然村将征地补偿款与姓氏问题挂勾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仙游县朗天律师事务所的温光忠律师,温律师表示,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补偿的各项费用。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未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民主议定来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
    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对象,原则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一些具体问题,分配对象也不同,一般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遵循谁地对谁补偿的原则,不准采取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被征面积获得土地补偿费。
    温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被国家征用的土地逐年增多,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外迁户、出嫁妇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村民的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从而引起大批村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为此,正确处理征地补偿款并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纳入司法程序,有必要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的法律性质及受理程序,村民分配资格的认定和对分配方案的审查等问题予以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分配方面的法律制度。而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的产物,它的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滥用。而其关于所谓“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公平公正的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是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对于南埔自然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纠纷一事,记者随后采访了玉塔村村民主任傅庆梅,傅庆梅表示,村里已将南埔自然村的征地补偿款全部发放到自然村户头上,至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都是由自然村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所以村委会也无权干涉,但他会尽量给予协调。记者随后又走访了仙游鲤南镇纪委副书记、驻村干部郑日欣。郑副书记也告诉记者,鲤南管委会征地项目建设,在玉塔村征用的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现行各种法律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问题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如何分配征地款时,现在只能以村民会议决定分配征地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只能尊重村民自治权,以村民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为依据,至于村民认为村里分配方案不公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不过镇政府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争取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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