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3-08-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读者来电:请问《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人员有限定条件吗? 市总工会:当然有。失业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人员仅限定为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至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在上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
市民来电: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请问生育保险有什么待遇? 市总工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1)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物费用;(2)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
市民来电: 违反《社会保险法》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市总工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泄露个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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