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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付两年 房产证未办出》后续报道:业主赢了官司 房产证却被“扣留”
【发布日期:2013-08-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实习生 晓敏】

(没有房产证,小区里的孩子就无法就近入学,这让业主们非常闹心)

 

    日前,本报的《房子交付两年 房产证未办出》一文,报道了荔城北大道一小区的5号及6号楼于2010年3月份交付使用。而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有关约定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迟迟未领到房产证,许多业主感到非常闹心。而开发商称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院: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近日,家住该小区的黄女士来电向本报反馈此事的进展情况:“为了维权,我们向法院起诉,而且我们的合法诉求也得到支持,可开发商至今不履行法院判决……”
    接到反馈后,记者对此事进行回访。黄女士的老家在涵江区,全家搬到该小区居住约有三年。且和其他业主一样,黄女士已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2万多元交给开发商。因为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这不仅是个“闹心”的问题,还直接影响着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
    “开发商没有履行违约责任,我们只得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黄女士边说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据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已付清房款近70万。而且,法院认为: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造成黄女士无法如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因黄女士、开发商双方选择了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办证,开发商仍应承担继续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黄女士的义务,并继续承担逾期交付证书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要拿证就不能要违约金


    同时,记者从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其中有几段文字内容大意为:2012年12月15日,经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黄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黄女士,黄女士应当予以协助;开发商应支付给黄女士相应的违约金。
    在回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为了房屋权属证书的事,除了黄女士外,该小区还另有50多家业主也向法院起诉。“同样的结果,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开发商不服上诉。今年5月份,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女士的邻居陈先生说:“当时开发商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官司我们是打赢了,可他们还是不支付违约金,而且房产证也没有拿到……”
    据陈先生介绍,今年三月份,他们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小区的5号及6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业主在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到开发商办公处领取。“然而,当我们去拿房产证的时候,开发商提出条件,要我们放弃索要违约金,这个条件我们不能接受,所以至今房产证还是被扣着。”


业主:按法院的判决执行


    开发商表示,他们愿意与业主们进行友好协商,即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业主自愿放弃《民事判决书》中的关于违约金索要权利……双方自本协议书签订时,业主提供契税票据、合同复印件等证件即可从开发商处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若业主违反上述约定再提起任何诉求或主张其他权利,则构成违约,即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房产证办好了,开发商拿给我们是天经地义的事,凭什么要我们放弃主张索赔的权利?而且这是法院的判决,可不是我们无理要求。”“我算过了,我家交了60多万购房款,按法院判决,开发商要支付约2万多违约金。这些钱也不算多,但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就是为了讨个说法,所以我们说什么也不会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条件。”业主纷纷反映道,他们不会同意开发商提出的“和解协议”,“我们要是签字表示同意,那要主张索赔权利还得付违约金5万元,这真是天大的笑活!”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由于开发商不履行法院判决,黄女士和陈先生等业主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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