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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吴某列为帮扶对象
【发布日期:2013-08-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日前,本报的《工伤后被调岗位 遭遇同工不同酬》一文,报道了年过八旬的老吴向本报反映,称其儿子吴某受工伤后厂方为其调整了岗位,工资也被调整比原来的低,而因加班费的事,其儿子申请劳动仲裁,在得到支持后厂方补发了加班费。然而为此厂方“怀恨在心”,即今年6月下旬,厂里给工人发放降温消暑饮料,可除了吴某之外,每个工人都拿到了,厂方如此做法很伤吴某的心,而其理由为“你已经拿到了那2000多元的加班费,还想分饮料?”
    在接到投诉后,本报建议老吴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吴某是因为受了工伤才被调整岗位,工资要维持在原来的水平。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工要同工同酬,即吴某的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经过郑律师一番协调,厂方同意把降温品补发给吴某,且每月将为他增加相应的工资。
    据郑律师介绍说,在文章见报后,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吴某在受工伤后身有残疾,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经请求市总工会领导,将吴某列为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和职工的矛盾,维护了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了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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