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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规定不等于没有“三包”
【发布日期:2013-08-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小卓 清清 国进】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种类的极大丰富,一些商品因多种原因尚未制定强制性的质量标准,而这正成为不少商家拒绝“三包”,逃避责任的一个理由。
    家住城厢区梅园西路梅园大厦的郑先生,精挑细选了一种“电脑纹胡桃木工艺门”,可一个月不到,就有两个门出现了部分面板发霉现象,要求经营者更换,经营者查看了现场后认定:是油漆之前不慎沾水引起,不是其本身质量问题,不能更换,而且已约定不予“三包”。而小郑坚持:没有沾水,是其本身没干透造成发霉。因僵持不下,双方决定送权威部门检测,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技术检验部门表示该种商品尚未制定强制性标准,无法检测!这下经营者马上挺起腰杆:没有强制性标准,也就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包也就无从谈起。
    针对这个问题,相关人员查阅了有关规定,其中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本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同时,其第三条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没有列入“三包”项目的商品并不等于不享受“三包”;同样,对国家尚未制定强制质量标准的商品,也应参照类似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而不能随便粗制乱造并对其质量不予“三包”;当事人的口头约定也不能免除其质量保证义务。
    就此,城厢区工商局投诉台人员对经营者进行多次的教育和释法,近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发霉较明显的木门由经销商负责更换,“三包”责任到新木门换好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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