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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身边
【发布日期:2013-09-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小路】

    市民来电:《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领取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市总工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确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市民来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应如何处理?
    市总工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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