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湖北的小刘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他原在华林工业园区一家鞋厂当临时工,在完成生产任务后,厂方还欠小刘1400多元工资,虽经多次催讨,但一直无果。而且,和他一样遭遇的还有其他10多名工友。 据小刘介绍,近年来,由于一些鞋厂为赶订单生产任务,需要招收临时工,而一些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进厂务工,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而今年7月份的时候,经工头李某介绍,他和另外10多名农民工来到华林工业园区一家鞋厂当临时工。和其他人一样,当时小刘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其每天的工资为130元。 “因为生产任务很紧,我们每天加班加点,工作非常辛苦。”小刘告诉记者,在上了10天的班后,厂方付给李某一次工资,而后转发到小刘他们手中。“总共上了有20天的班,工厂的那一批生产任务都完成了,同时也通过验收,我们这些临时工也完成了‘使命’,原以为工厂会像上次一样,把工资及时结给李某,可在我们离开工厂时,他们还是没有与他结清工资,致使我们也不能及时拿到工资。” 在采访中,小刘说,他还有1400多元的工资没有拿到手,其他的10多名工友和其一样遭遇。为了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小刘多次打李某的电话,但对方称厂方不与他结清工资,自己也拿不出资金来垫付。“我们也打电话给工厂,可他们说我们的工资将付给包工头,我们无权向他们直接催讨工资。可工厂为什么要拖欠工资呢?当时进厂时可是说好了,生产任务全部完成了,工厂就给结清工资。” 就此,厂方一负责人表示说,小刘他们是由李某介绍进厂当临时工的,当初他们双方约定,“工厂付给包工头一笔钱,其中包括临时工的工资及他的介绍费,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临时工没有权利向我们直接讨工资。而且近段时间来工厂的财务请假,造成不能与工头结工资,过几天后我们就会与他结清的。” 那么,小刘等人是否有权利直接要求厂方支付工资呢?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虽然招用劳动者并转发厂方支付的工资,但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实际只是中间人、介绍人的身份,并不能与小刘等人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小刘等人实际是与厂方发生劳动关系,所以,其可以也应该直接向厂方要求工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