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遗产很丰富,尤其是在运用司法解决纠纷方面,有值得思考之处: 小诉不受。就是官府不受理小案子。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不像我们现在,会受理五毛钱、一元钱的官司。小诉不受差不多成了国家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官批结案。一个诉状呈上来,县太爷在上面提笔写下关于法律是非的批语,作为对案件的解决意见,然后张贴在政府公告栏里。大家都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那么这个纠纷就此了结。通过官批解决纠纷,可能占官府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官批民调。就是知县将纠纷批转,“着乡党处理”、“着宗族处理”,也就是打回你们民间解决。宗族得到这个批语,一般很重视,马上按情理或官府的意图进行调处。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民结合的纠纷解决办法。这种办法,大大发挥了民间组织的纠纷解决作用,有利于减少纠纷和即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纠纷解决的结果被大家更心平气和地接受。 送惩制度。古代所谓的送惩制度就是家长把自己的不肖子孙扭送到官府,要求官府惩处。官府如何制裁呢?办法很简单,家长说怎么制裁就怎么制裁。中国古代的这种机制是让家长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结合起来,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 关于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思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应当成为纠纷解决的最重要主体,官民结合,尽可能用社会的手段方式来解决,而不仅仅是靠国家强制力解决一切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