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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举报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郭清锋)记者昨日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市已正式出台《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分为3个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举报制售12种伪劣食品行为可获奖励


       《办法》中指出,举办12种制售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其中包括: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了3个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其中,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一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举报可采取多种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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