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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口岸煤炭进口快速增长
不合格率问题居高不下需引起关注
【发布日期:2011-08-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据莆田检验检疫局统计,今年前7个月,该局共检验进口煤炭13批次,检出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率高达46.2%。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全水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空干基水分、空干基挥发分、空干基全硫等。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以及对外部能源的需求,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总量大幅增长,2009年,我国煤炭进口量超过出口量,正式进入煤炭净进口的时代。以福建为例,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煤炭以莆田口岸为主。2008年,进口煤炭仅12批、重量38.6万吨;2009年,进口112批、重量650.4万吨;2010年,进口197批、重量1238.2万吨、批次和重量是2008年的16.4倍和32.0倍。
    莆田检验检疫局在调研中发现,进口煤炭检验不合格率问题非常突出。近3年来,莆田口岸煤炭进口量在剧增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数据检验不合格率。以2010年为例,莆田检验检疫局共检验进口煤炭197批、检出不合格123批,共出证协助企业对外索赔762万美元。在煤炭进口国方面,尤以对印度尼西亚煤炭检出的不合格率数据居首。
    据了解,我国以往通过制定不同关税标准,限制低发热量高灰分煤的劣质煤炭进口(褐煤是典型的代表)。近年来,随着电厂燃煤新技术的应用,对煤炭的种类也逐渐多元化,特别是我国对进口煤炭的政策措施作了重大调整,从“控制进口”转变为“鼓励进口”。近几年,褐煤的进口量逐年增加。
    据分析,目前,褐煤进口检验监管存在一定困难。褐煤属非法定检验产品,可不必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进口时,贸易商须交纳3%关税和17%的增值税,如能提供东盟国家的原产地证,可与无烟煤、烟煤一样免收关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国内大部分用煤企业不信任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褐煤品质检验证书,要求供煤商提供CIQ品质证书,否则不签约,因此部分进口商将褐煤报成其他法定检验的煤种;
    其次,个别不法商人为逃避法定检验,将属于烟煤种类中的长焰煤报成褐煤。长焰煤与褐煤是相邻煤种,外观和部分品质特性相近,感观检验无法鉴别,如需品名鉴定,需要依次测定粘结指数(G)、透光率(PM),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等项目,上述项目国内有能力测试的实验室不多,且检测周期不定、费用较高。
    再者,在检验中,工作人员有时也是束手无策,主要体现在合同对外方约束力不够。有的合同规定的指标不尽合理,有时甚至装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就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有的合同中付款条款存在问题,如我国煤炭进口商与国外签约是一般是以国外第三方机构检测为计价依据,煤炭到港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发现有品质问题时,已超过索赔期限或者电厂已使用了部分煤炭,造成拒收或索赔困难;有的是合同中检验机构选择不当,主要体现在出口国检验鉴定市场不规范,相关机构出具品质证书严肃性不足,如果同意外方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将进一步助长了装货港检验机构的随意性;有的是合同中检验时间选择不当,如,印尼当地检验机构多选择驳船装货时点取样检验,这样从驳船到母船这段时间(一般1至2天时间)内的货物缺乏监控和防护。除此外,印尼属热带多雨地区,驳船转运期间由于下雨导致货物装驳船时与装母船时的实际水分大相径庭,从而导致装卸两港在全水分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上的差异。
    为加快进口煤炭的检验和通关速度,为进口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检验检疫部门建议,除了国家要尽快将“褐煤”列入法检目录,同时,企业也要增强合同对外方检测结果的约束力。 晚报记者 卓智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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