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对进场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构成商业贿赂将立案查处
【发布日期:2011-09-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智鸿 通讯员 杨妹莺)按照省、市工商局对进场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公平交易科迅速作出部署,对涉及进场费的商品和销售终端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构成商业贿赂将立案查处。 据透露,在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市工商局要求全市各工商所和检查大队对各品牌酒类的经销商、超市和酒楼等消费终端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各消费终端的帐目及相关的协议材料。特别是对不愿意提供协议的酒楼(因协议中有一条款:不得把协议内容泄露予第三方),从检查食品安全作为切入点,督促酒楼经营者提供进货凭证和相关的供销协议,从而取得了双方的协议。 通过办案人员的努力,目前已获取2条线索: 线索1:某酒店(甲方)与某食品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了“品牌发展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营业场所作为乙方经营的以下所有系列品牌推广的活动之场所,禁止乙方经营的以下品牌以外的任何同类品牌促销员进场推广或变相推广,并把乙方产品系列陈列在吧台、酒柜醒目位置。甲方允许乙方推广人员在上述场地从事推广活动。乙方每月赠送该品牌葡萄酒30件给甲方,甲方从乙方采购价52元以上的该品牌葡萄酒每月结算时乙方每瓶返利16元给甲方。” 线索2:某品牌啤酒(甲方)与某酒店(乙方)签订了“产品展列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提供酒店显著位置放置甲方提供的展示柜,全部用于存放展示甲方产品,乙方在其酒类、饮料产品展示台或吧台中应提供充分展示甲方产品及品牌形象的显著位置,全部用于展示甲方系列产品。乙方允许甲方产品推介员在乙方场地开展甲方产品及品牌推介活动。就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提供的展列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产品展列费用每年24万元。产品展列费用支付方式为:第一期费用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支付,第二、三、四期费用根据实际销量完成情况相应延期支付,如未按完成比例,则甲方将按照实际完成销量的百分比支付费用。乙方应将收到的产品展列费如实入账。” 对已获取的线索,我市工商部门正在研究,如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将予以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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