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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莆企应及时如实申请装运前检验
【发布日期:2013-10-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智鸿)记者昨日从检验检疫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2013年第139号公告,重申从11月1日起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重点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促进我国和苏丹之间贸易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SSMO)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决定对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根据“备忘录”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苏丹标准计量组织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依次适用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发布适用于该产品的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针对“备忘录”规定,我国自今年11月1日起,检验检疫部门开始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对逃避装运前检验、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向苏丹出口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故意虚报出口产品品名、商品归类和安全卫生指标骗取检验证书的,或者在检验完毕后调换货物的,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对相应责任人实施处罚。
    据悉,这是继输往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等4国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后,第5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出口苏丹工业产品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监视装载或装箱。
    我国是苏丹重要的贸易伙伴。2012年我国与苏丹的贸易总额为37.3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额达21.8亿美元。为保障企业产品出口顺畅,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外经贸部门和相关企业行会要及时提醒我市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高度重视,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事项,及时如实申请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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