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城厢区八十亩小区的消费者沈先生来到工商部门投诉:他家小孩子今年才8周岁,早上小孩子趁自己不注意,从家中悄悄拿走800元钱,在梅园西路一家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学生品牌手机,价格人民币780元。当天上午,沈先生发现这件事情立即和电脑公司进行协商,希望电脑公司能答应全额退款。可是电脑公司说可以让沈先生退回该品牌手机,但是公司要求收取300元的折旧费。双方争执不下,沈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在收到沈先生的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立即和电脑公司进行联系,结果证明沈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通过查看沈先生带来的户口本,证明沈先生的小孩确实才刚刚8周岁,未满14周岁。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脑公司一定要求收取300元折旧费是否合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法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件投诉案件中,消费者沈先生没有同意他的小孩子购买该品牌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所以在这起投诉案件中,小孩子和电脑公司的购销关系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经沈先生提出异议后,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关系。 经过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向电脑公司详细讲解相关法律后,电脑公司终于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的780元手机款,这起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