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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改可享专项资金奖励
十种项目不受支持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为加快推进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2014年的省节能技改财政奖励项目即日起申报。
    据悉,此次申报项目的选项范围分省直省属和设区市两类,我市作为设区市,只组织上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技改及节能示范项目,其他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选项范围具体内容为节能技改选项类型有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节能示范选项类型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交通节能。
    属于选项范畴的项目还应符合严格的筛选条件,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或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项目节能效果要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目前未获得相关财政支持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十种节能技改项目是无法得到此次财政支持的: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无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不同企业打包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利用林业三剩物等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电、油、气等非生物质燃料为主的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节能产品(设备)制造项目和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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