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融资环境项目有四类要求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其申报中小企发展专项资金,在条件上同样有细致的分类。 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5倍以上;东北和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平均不超过3%;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等。 申请业务补助、增量奖励等方式支持的再担保机构,须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2012年1月1日前设立;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申请资本投入方式支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近两年每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新设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除外);省级财政出资额或增资额,占此次出资总额或增资总额的50%以上。 申请代偿补偿方式支持的,代偿补偿资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地方出资不低于2亿元,且在三年内到位;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不得用于创业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受托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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