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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扶对象纳入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14-07-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从今年6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补助。补助对象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助年限控制在15年内;补助对象达法定退休年龄又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待遇直接按月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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