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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 可申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06-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叶丰】

  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1月1日前在我省市辖区(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注册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省内(不含厦门)发放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据悉,所谓小企业贷款,其贷款合同主体必须是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属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申报时应予以剔除。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规定,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也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
  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无增量和设立不足一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后续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获得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2016年度申报数据作为下一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但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速达到30%以上(含本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由省级财政视预算资金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另外,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则由财政部门另行组织申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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