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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超八成为上市公司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拟规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债转股实施机构应由一家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亿的最低限额。
  债转股企业通常是大型企业。在签约项目中,总资产超千亿的企业占比为67.86%,员工人数过万的企业占比为73.21%。
  值得注意的是,已签约债转股企业中,是上市公司或下属企业有上市公司的企业个数占比达82.14%,其余未有上市平台公司的也多数有上市预期。东方资产认为,这为最后的债转股股权退出做铺垫。                   (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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