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因销售假冒“NIKE”、“JORDAN”运动鞋,现年44岁的建瓯男子郑培木被告上法庭。此男子于2012年7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在涵江区都邠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储藏的侵权产品(经鉴定,价值556202元)予以扣押。同日,郑培木主动投案。近日,涵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5月初,郑培木向他人(身份不明)收购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运动鞋1150双、“JORDAN”篮球鞋228双,随后运至其在涵江区都邠村的租住房内储藏,伺机销售。哪料被附近的村民获悉,被全部查获。 庭审中,郑培木提出涉案侵权产品应按假货鉴定价格的辩解;辩护人提出郑培木在侦查期间供述,其于2012年6月中旬在莆田安福市场认识一个叫陈友峰的人;经洽谈后,他于同年6月30日雇摩托车将假冒“乔丹”篮球鞋30双、“耐克”运动鞋32双送到安福市场,以每双60元卖给陈,陈支付给他现金3720元,并有陈签名的送货单证明。应以查扣的运动鞋实际销售价格每双60元的价格来认定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郑培木的供述、陈友峰的陈述,双方是以即时交付、钱货两清方式进行少量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篮球鞋、运动鞋交易,郑培木却出具送货单,要求对方签名,显然不符合生活逻辑。而且郑培木与陈友峰在进行有关侵权产品交易时间的陈述相互不能印证,不具有真实可靠性。故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案件没有证据证明郑培木有实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依法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涉案侵权产品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鉴定该侵权产品价值为556 202元,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郑培木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郑培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运动鞋),货值人民币5562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培木在着手实行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即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郑培木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做一名守法公民。故判郑培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冒运动鞋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