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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不能再“任性”了
新《广告法》今日正式实施,涵江工商组织义务宣传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郭慧涵 吴明敏】

 

    “年化收益率6.5%……贵单位展板上的宣传语在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后不能再使用了,您看《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写了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下一步我们还会加大对广告的监测力度,请在新《广告法》实施以前及时整改到位。”涵江区工商局商标广告股小吴对某房地产商刘经理说道。
    近日,涵江区政府组织辖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举办一场为期3天的房产展销会,十几家房产开发商聚集在此,场面相当火热。区工商局结合工作职能,组织干部们到展销会开展新《广告法》义务宣传活动,着重对此次新《广告法》中有关房地产行业广告中禁止使用的“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等情形的标语及其违法责任进行提醒、教育。不少售楼经理看完后表示会向公司高层转达,及时改正存在的广告宣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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