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一对男女通过微信认识,女方应邀来到莆田城厢,怎料居住三日后女的便盗走男方的银行卡和项链离去。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退出赃物折价款及赃款共计12900元,返还被害人林某某。 张某某,女,1986年出生,山东人,无业。2015年2月,张某某与林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两人相谈甚欢。于是在5月的时候,林某某便开车前往福州接张某某来莆田游玩,二人共同居住在林某某位于城厢区某小区的租住处。在居住了三天左右,于同月23日晚,张某某看见林某某的银行卡放在客厅桌上,便起了歹念,在林不知情的情况下,盗走了该银行卡,并来到位于城厢区万达广场的建行ATM机上,用之前于林某某刷卡消费时记下的银行卡密码取走了300元。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又趁林某某睡觉时,盗走其放在客厅桌子抽屉内的一条价值23841元的重88.3克带有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后离开林某某的住处并乘坐摩托车到莆田车站附近,在该处的农商银行ATM机上取走1000元,并乘坐大巴离开莆田。同日下午,张某某抵达福州,便将盗得的黄金项链以13300元的价格当给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的珠宝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价值2241元的该项链吊坠8.3克并发还给林某某,而黄金项链已被融掉。2015年6月27日,张某某在福州某酒店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14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