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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生子 非婚之子谁抚养
经涵江法院审结,非婚生子由母亲抚养,生父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10-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陈鹂 林永洲】

    核心导读:男女离婚后,女方因男方反悔纠缠,念及女儿又回到男方家中共同生活,其间两人感情回温,但一直未补办结婚手续,后女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此时男女双方又因矛盾激化,女方返回娘家居住,后产下一子,女方与男方的非婚生子究竟由谁抚养?近日,涵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判决孩子由母亲姚某抚养,生父陈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并支付给姚某怀孕及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计1689.62元。


藕断丝连   又成怨偶
     姚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琳琳(2008年生),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6月底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2012年12月底,陈某求和,姚某思及年幼女儿,便回到陈某家同居,未补办结婚手续,直至姚某再次怀孕,此后陈某不知为何对姚某产生厌恶情绪,动不动责骂姚某,还动手殴打她。
    2013年8月晚,陈某情绪失控,殴打姚某并将其赶出家门,姚某不得已返回娘家生活,至此感情破裂。后姚某于2014年2月在当地医院生下儿子童童,因童童系陈、姚共同所生,而陈某在此期间未支付、承担任何费用。2014年5月,姚某诉至涵江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及补偿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当断未断  法院来判
    涵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非婚生子童童的抚养问题,陈、姚均有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义务,但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非婚生子童童目前未满周岁,还在法定哺乳期内,且陈某还正在抚养另一婚生子琳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非婚生子童童由母亲姚某抚养较为适宜,且陈某需每月支付姚某500元抚养费,并支付姚某孕产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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