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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凭50万元借条讨不回钱?
经涵江法院释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5-11-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钟丽秀】

    为何写着“借条”却被判驳回诉讼请求?为何已实际支付却讨不回“借款”?近日,当王某飞凭《借条》诉至涵江法院要求讨回借款50万元时,经法官释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王某飞仍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最终,王某飞也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飞的诉讼请求。


    “借条”浮出水面   

 

     2014年6月1日,吓煌亲笔写下“借条 兹向王某飞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月利率2%,借期六个月,若逾期未还本付息,则未清偿部分按2.5%计息。借款人吓煌(按手印)”。经催讨未果,王某飞于今年6月24日一纸诉状将吓煌推向被告席,并以《借条》为凭,要求吓煌归还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按2.5%计算的利息。


    生意难做友情断


    吓煌向法庭提交《合伙协议书》一份,辩称出具借条当天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实际情况是,其近年来一直经营红木生意且利润丰厚,在2014年年初想扩大经营规模,便邀好友王某飞入股,双方签订协议,合伙做红木生意,双方约定王某飞投资50万元用于吓煌红木加工厂经营,占35%股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尔后,王某飞当了甩手掌柜,红木生意由吓煌经营管理。但因近一年经营不擅且巧遇红木市场危机,吓煌加工厂亏损,并未盈利。随后,王某飞便要求返还入股的50万元,并多次到厂里和家里吵闹,严重影响了生意信誉和家庭生活,无奈之下,才向王某飞出具上述借条。因双方是合伙关系,并非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偿还50万元及利息。


    揭开面纱露真相


    经查,吓煌系吓煌加工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吓煌与王某飞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飞投资50万元用于吓煌红木加工厂经营,占35%股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此后,红木生意由吓煌经营管理。2015年3月,王某飞因故退出公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就王某飞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向其释明,但王某飞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并以吓煌出具给其收执的《借条》一张作为提出诉求的依据。


    法律关系不明需担风险


    法官说法:当事人有权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其诉讼主张,但也应承担由于其选择不当所可能造成的诉讼风险。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本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查明的事实是,吓煌向王某飞出具《借条》当日并未发生借贷关系,而双方因合伙而产生的纠纷,亦即王某飞赖以提出诉求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经释明后王某飞仍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诉求,因此,王某飞对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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