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教育
实习责任有保险 十种意外可理赔
【发布日期:2011-09-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依)开学前夕,省教育厅下发通知,确定从今年秋季起,我省将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通知要求,今秋起,本省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有招收高职高专学生的本科院校均全面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据悉,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2011~2012及2012~2013学年中标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据了解,十种情形在理赔范围中
    (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