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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发布日期:2014-02-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杨 亮】
    最近,两则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新闻备受关注。一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另一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八家单位日前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黏合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中的“信用危机”屡屡发生,有的甚至演化成波及全行业的“信用灾难”。守信的正向激励效应和失信的负向惩戒效应,如果均不能得到有效释放,结果自然是“劣币驱逐良币”。这其中,除了部分行业道德滑坡和少数从业者职业操守缺失外,与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环境建设滞后密不可分。
    “诚信不彰”则“无信而行”,治本之策还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证。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的信用状况均可查到。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信用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去买保险、去开公司、去买汽车,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美国在社会安全号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有一位美国商人说过:“一个人可以失去财富、失去工作,但万万不可失去信誉。”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此举可谓切中“要害”。目前,我国信用方面的信息有80%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某些政府部门对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只用于本职监管,不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开放。诚信档案既无联网,失信行为就是一个个“信息孤岛”,为失信行为免于惩罚洞开方便之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意义正在于此。
    目前,我国税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都建立了面向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对管理相对人在纳税、进出口、产品质量、履行合同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记录,对守合同讲信用的企业给予免检、快速通关等便利,对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银行则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改善了管理,也使管理相对人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比如,八家单位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员,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一处失信,则处处被动,时时被罚,谁不会对失信行为有所顾忌?从这个意义上,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能大大降低信用交易成本,更能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完善奖惩制度,还需全方位发力。首先,全市场、多领域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互通的共享综合机制有待整合,要把社会各领域都纳入信用体系,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金融等重点领域更要加快建设。
    其次,在我国信用市场环境中,政府职能与社会、市场功能厘定不清,导致“政府评价”还一家独大,而真正的社会化、市场化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良,竞争不足。这也正是近年来诸多“信得过”产品或企业一再令消费者大跌眼镜的根源。可见,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已是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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