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9月28日《京华时报》)。 贿赂犯罪严重侵蚀党和国家肌体,我国法律对贿赂犯罪一直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不过,当前贿赂形式花样迭出、腐败分子也绞尽脑汁寻找法律漏洞,使得一些贿赂行为逃避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近年来,有些人为了将来获利,放长线钓大鱼,通过长期性的送礼收买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虽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但是为了拉近关系为日后请托谋利创造条件。对这样的感情投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利,因而在实践中,不少因受贿被起诉的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事实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企图蒙混过关,给司法打击制造障碍。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必须有“权钱交易”行为。其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滥用权力,以获取他人给予的好处。如果只是收受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或行动,则无法构成受贿罪的定罪条件,因而也就构不成受贿罪。这对上述以感情投资为名的收礼行为,无法起到有效的规制和打击。 尽管我国是礼仪之邦,礼尚往来也是社会生活常态,但在一些领导干部那里,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不仅送礼人主动登门,而且个别领导干部也毫不避讳,“感情”就在这迎来送往中建立,勾肩搭背间权力被逐渐腐蚀。“礼尚往来”成了腐败的遮羞布,在人情与感情的幌子之下,变相的行贿受贿大行其道,很多大贪正是从收受小利小礼走上腐败之路,这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极大损害了社会的风气。尽管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且并未限制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行为,因此让腐败分子以有机可乘。 也因此,鉴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公务活动中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应将官员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入罪,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刑罚规范共同筑起打击贿赂犯罪的铜墙铁壁,弥补反腐法律漏洞。此番陈兴良透露出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的消息,再次让人们看到了国家打击贪腐、惩治贿赂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若“收受礼金罪”得以入刑,必将成为反腐的又一利器,更进一步体现出党和国家从严治吏和整治不正之风的决心。 腐败是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任何形式、任何变种的腐败行为都要予以铲除,防腐反腐的法律漏洞也需要及时填补。官员“收受礼金”拟入刑,让反腐败的笼子关得更紧,防微杜渐、织密法网之际,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再次认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也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彻底铲除腐败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