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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三类务工人员可落户居住地
【发布日期:2013-06-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许秋洪)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进一步放宽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落户,今后,符合条件的3类务工人员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落户。


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落户放宽


    我市将进一步放宽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落户。凡在我市务工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落户。其中,本市外人员须办理《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并达到相应年限,方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在居住地就业的各类科技管理人才(含中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个人,或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者。
    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连续居住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满2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在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街道建制范围外居住,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的。


集体户设立和户口迁入条件放宽


    我市还将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和户口迁入条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一个地址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经批准同意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可设立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
    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企业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及在集体户地址上所有的家庭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企业,其在编在职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就业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就业的,须是在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可投靠的情况下,户口可以落户单位企业集体户内。
    落户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的单位人员,已离职、退休、毕业或者已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以及单位企业撤销、倒闭的,单位企业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或工作地;拒绝迁出的,由公安机关冻结其户口登记并暂缓为其办理户籍业务。


    附有关情况说明: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2. 对符合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迁入落户住所按下列顺序办理:①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②在居住地(就业地)有直系亲属且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可投靠;③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3.《实施意见》文件未规定的(如三投靠、购房入户、随军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的落户,仍执行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莆政综〔2002〕6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4. 因我们市尚未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在我市就业务工的市外人员,符合户籍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目前要提供办理《暂住证》的情况。5.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市公安局正按照《实施意见》精神进行制定,确保新旧政策措施的顺利衔接和新户籍管理政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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