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被调岗位 遭遇同工不同酬
事情结果:经过市总工会协调,厂方同意为工人加薪
【发布日期:2013-07-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日前,年过八旬的老吴向本报反映说:其儿子受工伤后厂方为其调整了岗位,而工资也被调整比原来的低,“因为加班费的事,我儿子申请劳动仲裁,在得到支持后厂方补发了加班费,可厂方竟连降温品也不发给他了,其他员工却都有……”
工伤后不宜从事原来工作
据老吴介绍,他的儿子吴某在我市一家工厂上班已有13年多,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厂方派他外出装卸货时,不幸摔伤,经医院拍片诊断为右脚踝部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走路跛脚。经过疗养后,吴某于2011年6月前往该厂上班,因为身体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厂方分配其做勤杂工作。 在吴某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作也由工伤前的计件工资改为每月固定计时工资。“原来我儿子的工资一般在1400元左右,有的月份还高达2000多元,可做勤杂工作后,每月工资按省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扣除各项应缴的社保费外,每月工资不到950元,这是该厂正式职工中最低的一个。”老吴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该厂其他工人的工资都增加了,“连同样做勤杂工作的清洁工每月工资都是1400元,甚至连刚收进来的临时工每月工资也在1400元左右。”
仲裁后厂方“耿耿于怀”
吴某也曾对此提出异议,而厂方也曾表示将为他加薪,但没想到,今年年初,厂方在对职工评增工资时,给吴某每月仅加5元的工资,即从今年2月份起,吴某的月工资为1055元。而其他的职工,有的加了100元,有的加了300元。“我认为这是对我儿子劳动的歧视与不尊重,如此不公平,这是为什么呢?”据老吴介绍说,吴某在工伤康复上班后,因为加班费的事与厂方发生争议,并于今年4月份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庭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后经裁决厂方应支付吴某2012年度加班工资不足部分2283.09元。 今年6月上旬,吴某拿到了厂方支付的这笔加班工资。“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因为这事厂方竟伺机‘报复’,6月下旬厂里给工人发放降温消暑饮料,除了我儿子之外,每个工人都拿到了,一箱饮料值不了多少钱,但不能这样对待人家,可我儿子去问,厂方竟说‘你已经拿到了那2000多的钱,还想分饮料’……”谈到这,老吴很气愤,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莆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并说,那2000多元钱是儿子应得的加班费,可厂方为什么对此“耿耿于怀”呢?
企业用工要同工同酬
在采访中,老吴还说:“我儿子遭遇同工不同酬现象让人感到很窝心,而我儿子不善言谈,而且忙于上班,因此我只能为他维权的事操劳奔波,希望有关部门能主持公道,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月2日上午,老吴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吴某是因为受了工伤才被调整岗位,工资要维持在原来的水平。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工要同工同酬,即吴某的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同时,郑律师表示其将介入协调此事。 昨日上午,郑律师通知厂方与老吴前往法律援助中心。经过一番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方同意把降温品补发给吴某,且每月将为他增加相应的工资,对此,老吴也表示同意。
|
从“单打独斗”到矩阵出圈 政企联动打造莆田优品新生态
莆田推出4条“护学公交”
劳模进乡村 惠民暖人心
仙溪胜景 游福共享